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控制和处置本市范围内的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等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健康,保护环境,确保社会安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放射源丢失、失控、被盗或损坏事件,外环境核电站发生核泄漏对本市核辐射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突发核辐射污染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加强救援人员的自身防护。
2.预防为主。建立完善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3.分级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县级政府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4.快速高效。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突发辐射事件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及消除危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为有效处置突发辐射事件,市政府设立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特殊情况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3)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负责组建环境监测技术专家组、应急监测小组;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失窃(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辐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2)市经贸委: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3)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市公安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立案、侦察;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现场的封锁和撤离有关人员;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
(5)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紧急撤离和临时避迁人员的接收、安置和配合紧急撤离、回迁等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7)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遭受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8)市卫生局:参与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组建事故处理医疗队,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与救治。
(9)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保障。
(10)市气象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1)市委宣传部: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正确引导公众,客观真实反映事故情况,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12)绍兴军分区:负责协调驻绍部队参与放射性污染的清除、洗消,支援辐射应急防护器材;配合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
(13)武警绍兴市支队:组织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市公安局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制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4.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成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将突发辐射事件的初始情况、后续情况、相关总结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二)办事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日常事务由市环保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办理。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处理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
(2)建立和完善辐射应急预警机制,制订完善本预案;
(3)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公众宣传、教育;
(5)及时收集、分析突发辐射事件相关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对可能演变为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救援队伍
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四)专家咨询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和管理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事件分级
按照辐射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突发辐射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重大辐射事件(Ⅱ级)、较大辐射事件(Ⅲ级)和一般辐射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污染造成本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严重影响;
5.放射性污染使本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二)重大辐射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件: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但未造成场所弥散性污染;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较大影响;
5.放射性污染使本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三)较大辐射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件: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局部影响;
4.放射性污染跨县级行政区域,引起一般群众性事件。
(四)一般辐射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件: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四、预警和预防
(一)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环保局对市内核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Ⅲ类放射源以上的有关信息,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二)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或者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依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根据权限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保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快速调集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三)预防工作
1.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2.环保部门
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对放射性废物库实行科学管理,及时收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一般辐射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市、区)环保局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县(市、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及时启动县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先期处置。本预案视情启动。
2.较大辐射事件(Ⅲ级):由市环保局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局,立即启动本预案,相关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重大辐射事件(Ⅱ级)、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由省环保局确认,启动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市及相关县(市、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启动。根据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市及相关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积极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1.县(市、区)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件(Ⅳ级)的先期处置,同时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环保局。
2.市政府负责较大辐射事件(Ⅲ级)的先期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环保局。发生放射源失窃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做好调查、侦破工作。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下述措施:
(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严防水源污染;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或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
(3)迅速确定放射源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尚未确定污染现场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3.属于重大辐射事件(Ⅱ级)、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向省、市环保局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
(三)应急响应程序
1.重大辐射事件(Ⅱ级)、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发生后,市和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积极做好应急救援等工作。
2.较大辐射事件(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较大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时间要求。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必须迅速查清事故放射源种类、活度及数量,现场处置人员30分钟内应到达现场(节假日1小时内),并佩带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监测器材。
(2)监测要求。在事故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核实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类型与级别,确定放射源种类、活度、污染源点位、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提供可采取的消除隐患的措施,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当好参谋。
(3)处置程序。现场处置人员必须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救援行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提出控制危害的整体方案,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监测、询问、拍照、摄像等),并做好现场记录,查明事故原因、性质、范围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①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
②根据现场放射源种类、活度、污染范围与程度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③当发生有人体受到超过年剂量辐射等事故时,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医学检查或医疗救治工作;
④对放射源失窃事故,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察、追缴;
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并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4)报告内容。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3.一般辐射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市环保局依据事态的严重程度,或进行现场指导,或派专家和救援力量支援应急救援行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辐射事件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辐射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影响程序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局。
(四)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报送程序
(1)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
(2)事发地县(市、区)环保局接到报告,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迅速报告县(市、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市环保局初步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辐射事件后,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并通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
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件后果评估等。
(五)应急监测
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监测网络,对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辐射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辐射事件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辐射事件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六)通报与信息发布
1.通报
(1)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2)接到突发辐射事件通报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2.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辐射事件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七)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辐射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六、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辐射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辐射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件,由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三)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1.市及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较大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3.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根据实践经验、教训,市及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修订完善本级预案。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用、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2.事发地县(市、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对事件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二)保险
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八、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辐射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物资、装备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调集和征用。市及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配备应急机动监测、应急机动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车辆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三)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四)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相关部门协助,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
2.培训
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3.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物质: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对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突发辐射事件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辐射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按照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四)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