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简本)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07-08-21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死亡遗体得到及时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
本方案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民政局牵头成立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
(一)市协调小组
市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新闻办、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外侨办、市人防办、市台办、市供销总社、绍兴电力局、市邮政局、绍兴检验检疫局、绍兴海关、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协调小组职责
1.承担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民政局:牵头制定《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负责事发地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拨付应急资金,调配各种储备物资方案;检查和督促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安排应急措施的落实,对事发地政府的紧急救援和死亡人员殡葬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各种信息;提出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重大群体死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死亡殡葬处理工作综合协调会;指导民间组织、基层群众协助做好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发起社会捐赠,做好接收和捐赠款物拨付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灾后重建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组织事发地的粮油供应工作;按省收费权限部门规定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3.市经贸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紧急调运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组织维护事发地的秩序,确保治安稳定;负责外国人、华侨、港澳地区居民死亡的确认工作,出具有关证明。
5.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落实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预算和资金。
6.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有关劳动保障的相关事宜。
7.市建设局:负责协调事发地及安置点的人员基本生话设施建设和水、气等的供给。
8.市交通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基本生活用品和捐赠物资的运输保障。
9.市水利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做好水利设施恢复等工作。
10.市农业局:负责帮助、指导事发地群众生产自救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地及安置点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2.市环保局:负责事发地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工作。
13.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按照有利于稳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14.市统计局:协助做好事发地有关情况统计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15.市工商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
16.市质监局:负责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查处各种伪劣产品,确保生活必需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标识明示的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1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
18.市旅游局:协助安排事发地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基本生活和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死亡遗体处理工作。
19.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协助做好市级机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市外侨办: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外国人、港澳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工作。
21.市人防办: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防护,协助做好人员生活的安置。
22.市台办:协助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台湾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安排和死者亲属安抚工作,并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通报、联络工作。
23.市供销总社:会同市经贸委、事发地政府负责帮助、指导人员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工作。
24.绍兴电力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的电力供应。
25.市邮政局:负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邮件,确保邮路安全。
26.绍兴检验检疫局、绍兴海关:负责海外救援物资优先入关,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地区死亡人员遗体的检疫与出关工作。
27.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组织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
各保险机构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四)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
比照市协调小组机构职责,成立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响应工作划分为4个等级: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严重或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省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市协调小组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启动本方案。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比较严重,需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市政府的指令,由市协调小组负责,启动本方案。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影响一般,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本级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二)Ⅰ级、Ⅱ级响应
接到市政府指令后,市协调小组组长及时主持召开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市协调小组应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省协调小组。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要及时向省协调小组派驻的工作组申请救灾储备物资;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要及时向省协调小组派驻的工作组申请各种应急物资和相关应急处置力量。
市协调小组根据省协调小组的要求及时落实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三)Ⅲ级响应
1.指挥协调
根据市政府指令,市协调小组组长可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应急行动职责。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市协调小组组长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
需要时,市协调小组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2.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协调小组应关注事态发展状况,与事发地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动态信息。
(1)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协调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群众生活保障等信息,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信息,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事发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有关信息随时报告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等,供市协调小组决策。
(3)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县(市、区)民政局,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市协调小组。
四、应急措施
(一)人员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协调小组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待命,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二)紧急救助
1.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根据受灾地县级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2.如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及时疏散、转移、安置群众,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根据事发地县级政府的申请和现场工作组的评估报告,及时调拨各种应急物资,视情调动有关殡仪馆的力量,确保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及时处理。
3.现场工作组要监督事发地县(市、区)民政局落实各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救助款物;指导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4.现场工作组要及时落实上级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三)要求援助
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要求上级部门支援。
五.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由市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市协调小组写出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响应结束后,市协调小组应及时组织专家赴事发地进行现场情况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相关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评估结论。
各成员单位要对人员基本生活应急行动保障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协调小组。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给予合理保障。
(二)物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遗体处理要依托现有救灾仓储设施和各地殡仪馆,及时制定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存、殡葬设备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殡葬设备。每年对储备物资和殡葬设备进行清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跨地域支援。
1.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点,完善殡葬设备器具;各级储备库、点、殡仪馆应储备必需的物资。
2.建立各种救助物资和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名录,每年签订物资紧急购销协议,视情购置相关用品。
3.建立健全各种储备物资、应急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救灾装备保障
1.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四)人力资源保障
1.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在全市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县(市)城区和有条件的中心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殡葬设备。
七、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
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有关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二)演练
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域,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市民政局要不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的有效性。通过总结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的经验,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采取各种措施,对可能遭受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基本生活进行的有效保障。
(二)奖励与责任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各级方案制定
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行动方案。
(五)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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